【以案警示】公事喝酒不听劝 严肃查处“没商量”
发布日期:2018-02-27 浏览次数:7091 发布人:安徽省旅游集团
【群众举报】
2017年5月18日,凤阳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,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黄波因公外出期间违规饮酒,纪检监察室立即对此展开调查。
【情况调查】
经查,2017年 5月15日至17日,凤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张某带队,赴合肥、安庆两地,对夫子郢和香跃淮畔两个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外墙保温材料进行询价。15日晚,在合肥某饭店就餐时,施工企业代表拿了2瓶5年古井原浆白酒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张某提出,此次外出询价属于公务活动,不能饮酒。然而,黄波屡劝不听,仍执意饮酒。
【处理情况】
2017年8月15日,凤阳县直机关工委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黄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并在全县公开通报。
【违纪者说】
黄波在检讨书中写道,“喝酒是违纪行为,作为一名党员干部,明知故犯,还不听人劝,贪杯,确实不应该。我违反了中央‘八项规定’精神,受到党纪处分纯属咎由自取,希望大家从我身上吸取教训……”
【执纪者说】
古人云:“不矜细行,终累大德。”公款吃喝等作风问题看似“小事”,却不可小视。很多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都是先从不守小节、不守规矩等作风问题开始,最终突破纪律的底线、国法的红线。对作风之弊,行为之垢,必须一以贯之抓下去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,决不姑息、决不手软。
(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)